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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认证

根据《北京开放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北京开放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学分互认和既有经验认定”实施办法》,规范我专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流程,推进认定工作良好有序开展。

一、认定对象

我校社会工作专业在读学生。

二、认定原则

  1. 学生先前学习经验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予以学分认定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二)允许进行学分认定的非学历证书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学分认定审议委员会同意的其他非行业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三)予以认定的学分优先作为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专业核心课学分不能进行学分认定。

    (四)予以学分认定的课程成绩按“免考”记载,不参加绩点计算。

    (五)各类学分认定的最高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40%。

    (六)毕业论文(设计)不得作为学分认定课程。

    三、认定条件及要求

    (一)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课程(含国外学历)

    1.持有国民教育系列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学历者,其已修的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可以进行学分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已修的学历课程成绩合格;

    (2)已修的学历课程内容与现修专业计划中相关课程内容达到2/3以上的吻合度,方可予以认定。

    2.持有国民教育系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及以上者,其学历证书可以打包认定,最高可认定学分不超过本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二)培训证书、资格证书

    已获得的且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各类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学分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颁证单位须是经我专业学分认定审议委员会评议认可的单位。(参见附件2)

    2.学生提供的证书成绩应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

    3.培训证书、资格证书最高可认定学分不超过本专业毕业总学分的30%。

    (三)既有经验和成果奖励

    1.既有经验

    本办法中所指“既有经验”是指学生在既往社工相关的工作和专业实习中、经过一定时间积累形成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既有经验的认定,学生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参见附件2),参加本专业学分认定审议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答辩通过可以认定为我专业计划中专业实习课程的学分。

  2. 成果奖励

    本专业所指成果奖励包括学生已获得的区级及以上社会工作相关成果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入选案例集、专业会议主题发言等。成果奖励的认定,学生需提供成果奖励的证明材料,经本专业学分认定审议委员会评议,认定相应学分。

    既有经验和成果奖励最高可认定学分不超过本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0%。

    4、在北京开放大学就读期间所获各种奖励

    学生就读北京开放大学期间,所获得的校内外社会工作相关比赛奖励,可以申请学分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各类奖励成果须是经我专业学分认定审议委员会评议认可的。

    (2)各类奖励成果认定学分最高不超过本专业要求毕业总学分的10%。

    四、认定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相关教师的指导下,严格对照学分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参见附件1)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参见附件2)至学生所在分校(合作学院)。

    2.分校(合作学院)初审。学生所属分校(合作学院)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各分校(合作学院)将申请材料(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汇总后交至我校城市管理学院。

    3.学院评审。城市管理学院梳理各分校(合作学院)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复审并组织召开社工专业学分认定审核委员会会议对通过复审的申请进行评审。学院将审核结果报校教务处备案并反馈各分校(合作学院)评审结果。

    4.课程申请。学生根据社工专业学分认定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参照社工专业学分认定课程包(附件3)进行学分认定课程申请,填写申请表(参见附件4)并提交分校(合作学院)。

    5.分校(合作学院)汇总。分校(合作学院)对学生提交的课程申请汇总提交至城市管理学院。

    6.学院审核并反馈。城市管理学院对分校(合作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复审。城市管理学院将审核结果向校教务处备案并反馈给分校(合作学院),由分校(合作学院)将审核结果告知学生。

    7.系统录入。城市管理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课程申请录入教务系统。

    五、学分认定收费标准

    1.学分认定按可替代学分收费标准的40%收取。